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试验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机构是在试验检测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和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指导下,由试验检测行业相关单位共同发起,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 协会的日常工作及会员管理。会员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试验检测行业自律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试验检测行业及机构工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营造试验检测行业公平公正市场氛围,提供试验检测机构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增强会员凝聚力,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支撑服务,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试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规范市场竞争。
遵循试验检测行业市场价值规律,推动形成合理、科学、可行的试验检测价值体系,反对不合理计价、低价投标、串标围标等恶意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行业氛围,促进试验检测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二) 维护检测权威。
树立试验检测行业刚性标尺,出台试验检测行业自律规范,为会员在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等方面划红线、明底线,在警示和约束的同时增强会员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试验检测行业信誉和权威。
(三) 发布行业信息。
及时收集行业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处罚信息和行业动态等,搭建试验检测行业合作与交流平台,向会员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协会在会员之间的信息交互、沟通协调等桥梁纽带作用。
(四) 提供会员服务。
宣贯国家试验检测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及政策,为会员提供定制化信息咨询,畅通意见反馈和问题解决渠道,形成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促进技术交流。
通过积极推动试验检测行业技术研究,行业标准规范制定,举办专业论坛,技术展会,建设专家智库,组织多维度、专业化、精准化的人员培训等,加强行业交流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提升。
(六) 积极建言献策。
发布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行业简报和白皮书等相关行业文件,及时将会员或行业内相关情况向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反馈,为行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推进试验检测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管理办法,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港澳台除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行业相关研究院所、高校、企业等;
(三) 申请单位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 不在相关主管部门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试验检测协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及主要业务和产品介绍、专业会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三)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公示入会结果,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咨询行业相关信息、反馈意见;
(四) 会员之间问题可通过协会协助调解解决;
(五) 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论坛和展会等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 以会员价格享受协会相关技术支持和需求对接服务;
(七) 会员可在自身业务工作中自愿使用协会标识;
(八)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协会的管理办法及自律规范,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保守协会及会员的秘密;
(六)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及时举报。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兼并收购或重组等重大变更,需在协会秘书处报备,变更期间暂停其参与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会员可自愿向秘书处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移交协会相关工作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出现违反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故意损害协会或会员权益、发生严重失信事件等不当行为,或两年不按要求缴纳会费的会员,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除名。
第十四条 退出或被除名的会员,不得再以会员的身份发布言论或开展活动,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协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录,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录,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对所有会员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秘书长单位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秘书长单位。
第十七条 首届理事会换届为2年,后续每届为4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会单位中1/2以上单位提出建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报备相关部门。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单位提名成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二) 组织审议通过管理办法、自律规范、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三) 决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秘书长单位的选举和除名;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提前2个月,报备联合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召开理 事会进行换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单位核签。会议纪要原则上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 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公信力;
(三) 经营状况良好;
(四) 在行业内技术能力领先;
(五) 自愿承担更多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职权:
(一) 提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秘书长单位;
(二) 提出协会发展规划;
(三) 参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参与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五) 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
(六) 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 根据需要,代表协会参与外部活动与交流;
(八) 决定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单位职权:
(一) 提名理事单位,推荐秘书长单位;
(二) 协助理事长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三) 参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参与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五) 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
(六) 决定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的职权:
(一) 协助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 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
(三) 参与决定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所有会员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职权:
(一)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二) 负责会员管理、联络、信息宣传、文件资产管理和服务维权等工作;
(三) 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四) 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财务年度报告及预决算;
(五)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 设秘书长1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秘书长单位从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内部推荐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三) 完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 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五) 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
(六) 决定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试验检测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
(二) 满足相应岗位专业技能的要求;
(三) 工作主动认真、有耐心、责任心、应变能力强;
(四) 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文字组织能力;
(五) 无犯罪记录。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入会规则》《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办法》《文件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具备统一的协调工作和议事机制,组织协调解决因方法、程序和价格差异等引发的矛盾。对试验检测业务实施中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有关争议,当会员间不能取得一致时,通过协会理事会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中2/3以上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据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管控经费开支。
第三十六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具有完善的会员服务渠道,会员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如遇到宣传、法律、信息咨询和意见反馈等方面问题,可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秘书处协助会员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协会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协会的收入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应登记造册,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协会信息公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登记事项、管理办法、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会员信息公开:会员公开单位简介、资质能力范围和年度业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对于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试验检测行业相关信息允许转载的,协会根据必要性及时向会员推送。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会无法继续运行,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协商确认,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联合会,按相关流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机构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会通过后,按程序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四十七条 协会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