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规范

试验检测行业自律规范

作者:     时间:  2024-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试验检测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试验检测行业信誉和试验检测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诚信、有序的试验检测市场,促进试验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试验检测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自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规范的共同约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试验检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行业诚信与自律机制的建设运行。

(一) 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诚信建设、信息公开、互动促进、监督激励等自律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制订行业相关法规制度。

(二) 严格遵守信息公开有关程序,对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

(三) 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促进信息传递,增强信任。就自身服务行为向全社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协会试验检测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对外宣传应当使用准确信息,禁止使用有歧义或误导市场的信息。

(一) 公开性文件、宣传材料、网站等在展示自身信息时,不能含有贬低或损害同行其他机构的信息和内容。

(二) 对外宣传不应误导顾客。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自觉维护试验检测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机构的公平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要规范价格体系反对不合理计价、低价投标、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行为

(一) 根据成本合理核算试验检测费用并在本机构内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必要时还应包括减免原则和方式。

(二) 不得在服务内容无变化的情况下随意加价。

(三) 应积极抵制低价恶性竞争,维护检测行业整体利益,不得低于公示价承揽检测服务。

(四) 试验检测机构应按本机构公示的价格标准收费。 

(五) 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明确试验检测业务的收费内容和收费金额。

(六) 不得以赠送附加服务、隐性返利等变相降价的不正当手段开展市场竞争。

(七) 倡导试验检测机构对于非标试验向协会公示收费标准。

第三章 严控试验质量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试验结果文件中明确试验项目的性质。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对试验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试验,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试验检测质量、编造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在试验检测活动中串通作弊、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规定来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得以少检项目、违规简化方法程序等不正当行为作为市场竞争手段,不得采取任何违规降低检测成本的方式开展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任何时候不得刻意加严或放宽试验检测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接受顾客的不合理要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得以满足顾客为名干扰正常检测流程和结果,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从事试验检测业务时,不应出现下列行为:

(一) 检测能力认可范围不包括相应的检测标准,而实施检测的

(二) 向顾客隐瞒或变相隐瞒样品真实性或其质量问题或隐瞒涉及试验检测机构的申诉、投诉或技术争议的

第四章 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在日常管理中倡导检测行为自律、诚信、公正的文化,将检测行为自律、诚信以及公正有关的内容纳入到管理制度中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针对试验检测过程建立可追溯体系,保证原始记录、数据、检测过程可追溯、可查证。

第十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公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 试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从业人员不受任何对出具正确检测数据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二) 试验检测机构应要求从业人员对所属试验检测机构就从业行为公正做出公开、书面承诺,自愿接受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承诺当自身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时,愿意承担责任、接受惩戒。

(三) 试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从业人员须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向外泄露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仪器设备台账中用于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均应有有效期内的计量证书,且应全部完成计量确认工作,严禁使用失效期内的仪器设备开展试验。

第二十条   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实验室活动,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当相关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第五章 适配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掌握了解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的变化。应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

第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承接的试验项目应与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分包检测项目,或使用试验检测机构以外的场地、人员、设备实施检测的,应建立专门程序进行管理,便于检测结果的追溯及质量监控。

第二十五条  需要分包的项目,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顾客对分包的试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严守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保密资质应与试验任务的密级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按照已获认可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十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在宣传单位资质时,只能在本单位已获认可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做出相关表述,准确表述试验检测能力范围等信息。

第三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按要求应盖尽盖相关资质章。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证书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信,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自觉抵制发证机构乱发证、投标中罗列不相关资质等行为。

第七章 规范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依法签订试验检测合同,不得搞阴阳合同。

第三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将承接的部分试验任务进行外协时,签订外协合同满足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签署的合同应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确保合同签订的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选择外协合作单位时,应采取询价、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从本机构合格供方名录内选择合适的外协合作单位,严禁出现二次转包的情况。

第八章 建立协调机制

第三十七条  协会在日常工作中起上下协调的作用,收集行业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处罚信息和行业动态等,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馈,并向会员单位宣贯。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因方法、程序、价格差异引发的矛盾,倡导通过协会理事会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协会收到对试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投诉举报时,经核实情况属实,协会可按本规范进行处理。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分为公开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等方式。

第九章 其他及附则

第四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及个人不得故意损害顾客的利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或给顾客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赔偿。

第四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顾客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顾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未经顾客同意,泄露与检测样品相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四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在行业内恶意挖人,对于出现失信等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录用,授权签字人在受到处罚期间不得行使签字权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经协会会员入会签署后生效,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生效后,取得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倡导遵守本规范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试验检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